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现金增资案
1.董事会决议日期:2024/03/12
2.增资资金来源:现金增资
3.是否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是,请并叙明预定发行期间/否):否
4.全案发行总金额及股数(如属盈余或公积转增资,发行股数则不含配发给员工部分):
发行股数以不超过20,000仟股为上限,每股面额10元,预计增加股本新台币200,000
仟元。
5.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金额及股数:不适用。
6.采总括申报发行新股案件,本次发行后,剩余之金额及股数余额: 不适用。
7.每股面额: 新台币10元。
8.发行价格:
实际发行价格将以订价基准日前一、三、五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
扣除无偿配股除权或减资除权)及除息后平均股价择一之70%订定。
实际发行价格授权董事长俟案件经中华民国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依承销商自律规
第6条规定及相关法令规定,洽承销商依当时市场状况共同议定之。
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如每股实际发行价格低于暂订发行价格,致募集资金不
足时,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应;每股实际发行价格高于暂订发行价格,致募
集资金增加时,则用以充实营运资金。
9.员工认购股数或配发金额:无。
10.公开销售股数:
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1规定,提拨增资发行股数之10%,计2,000仟股对外公开承销。
11.原股东认购或无偿配发比例:
本次发行新股总额90%,计18,000仟股由原股东按认股基准日之股东名簿所载持股比
例认购。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认购股份之处理方式:
依本公司章程第2.4条规定,如行使优先认购权之股东依其原持股比例不足分认一
新股者,得依相关主管机关针对公开发行公司或任何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订
定,而经相关主管机关要求应适用于公司之中华民国法律、规则和规章(以下合称
「公开发行公司规则」)合并其认股权而以单一股东名义共同认购一股或多股于停止
过户日起五日内,径向本公司股务代理部办理拼凑。若原有股东未于规定期间认足
本次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公司就未认购部分得依公开发行公司规则办理公开发行或
洽特定人认购。
13.本次发行新股之权利义务:与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4.本次增资资金用途: 偿还银行借款
15.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次现金增资之实际发行计划、计划项目、预定资金运用进度、预计可能产生效益
及其他相关事宜,为因应客观环境而须变更时,拟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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